个体户核定征收作为我国税收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适用于账簿不全、难以准确核算应纳税额的个体工商户。其法律依据主要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有权采用核定方式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保障税收公平与征收效率,平衡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税源流失。
从法律性质上分析,核定征收并非一种独立的税种,而是一种法定的税款征收方式。其适用前提具有法定性,即只有当纳税人存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方可启动核定程序。这些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启动核定程序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这构成了对税务机关行政权力的重要法律约束,也是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权利的关键。

在具体程序层面,核定征收遵循严格的步骤。税务机关首先需进行调查,收集关于纳税人经营规模、收入水平、行业利润率等方面的证据材料。随后,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可选择采用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参照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成本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核定(耗用核定);或采用其他合理方法。最终确定的应纳税额应具有合理性,并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核定结果、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程序的正当性是确保核定结果公正可接受的基础。
核定征收在实践中也面临若干法律挑战。一方面,核定方法的选用和核定定额的确定具有较大的行政裁量空间,若缺乏透明度和统一标准,易引发征纳矛盾。另一方面,部分个体工商户对核定政策理解不深,可能因未充分申辩或保存证据而承担不合理的税负。随着数字经济和新业态发展,传统基于物理场所和直观经营指标的核定方法面临适用性挑战。
为完善此项制度,首先应进一步细化核定标准和程序指引,压缩自由裁量权,增强操作透明度和区域间一致性。需加强税收普法,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税法遵从意识和维权能力,保障其知情权与参与权。税务机关应积极探索适应新经济模式的核定技术手段,在提高征收效率的同时,确保税负的公平与合理。
个体户核定征收制度是连接税收法律原则与税收征管实践的重要桥梁。其有效运行既依赖于税务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也离不开纳税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清晰认知。在法治框架下不断优化其适用,方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营造公平、法治、和谐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