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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在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与实践中,案例分析是理解抽象法律条文、掌握司法逻辑的重要途径。本文将通过一个虚构但典型的案例,解析其中涉及的核心程序问题,并附上相应的法律分析,旨在为读者提供一种实务思考的框架。

案例基本案情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某处房产出售给张某,张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80万元,但李某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某遂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继续履行合同,立即配合办理过户,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审理。

本案程序争议焦点

本案首先面临的程序性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李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项异议?

相关法律依据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例具体解析与答案

需要审查本案是否涉及专属管辖。本案诉讼标的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房屋的物权变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关于“不动产纠纷”的范围,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包含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评析当事人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尽管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因违反了法律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适用,必须以不违反专属管辖为前提。

综上,被告李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因为本案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范畴,排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受理本案的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应当以裁定方式驳回被告李某的管辖权异议。

案例启示与延伸思考

本案例清晰地展示了民事诉讼中专属管辖的优先效力。它提醒法律从业者及当事人,在涉及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等特定类型的纠纷时,法律出于便于调查取证、利于判决执行等政策性考量,设立了专属管辖制度。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即协议管辖,不能凌驾于此种强制性规范之上。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首先识别案件性质是否触及专属管辖,这是正确确定管辖法院、保障诉讼程序合法进行的首要步骤。深入理解此类程序规则,对于高效推进诉讼进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基础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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