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法律,自1980年颁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逐步构建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税制框架。其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核心,辅以实施条例及各类税收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规范系统。
从纳税人身份界定看,中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双重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需就其全球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个人则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这种区分既体现了税收管辖权原则,也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在征税范围上,法律明确列举了九项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及偶然所得等,几乎涵盖了个人收入的各类形态。

税率结构设计体现了量能课税原则。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利息股息等资本性所得则一般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这种差异化的税率安排,旨在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税负,发挥税收的再分配功能。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修法确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将工资薪金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混合税制的历史性转变。
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引入是税制人性化的突出体现。纳税人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及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些扣除项目充分考虑了个体及家庭的实际负担差异,使税基计算更为贴近纳税人的真实经济能力,增强了税制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税收征管方面,法律明确了支付方扣缴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年度汇算清缴制度的全面实施,标志着个人所得税管理从源头扣缴向个人自主申报、年度结算的现代化治理模式演进。
随着数字经济和高收入形态多元化发展,个人所得税法在反避税、资本利得征税等方面仍面临挑战。未来税制优化需进一步平衡效率与公平,完善对新型收入的税收界定,强化高净值人群税收监管,并加强国际税收协作以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个人所得税法的持续完善,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法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