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重大节假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客车实施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费政策,是一项惠及民众的出行福利。实践中常出现一种情形:驾驶人在免费时段开始前驶入高速公路,但在免费时段内驶离。此时,通行费用应如何计算?这并非简单的算术问题,而是涉及收费政策具体规定与合同履行时间节点的法律问题。
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领取通行卡或记录入口信息,即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成立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合同的标的为提供通行服务,对价则为车辆通行费。费用的计算核心,取决于合同履行完毕(即车辆驶离高速公路)的时间点,而非合同成立(驶入高速)的时间点。我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这一条款构成了该服务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对于“没免费前上高速,出去时免费”的情形,其法律处理原则清晰:只要小型客车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内驶离高速公路出口,无论其驶入高速公路的时间是否在免费时段之前,均应享受免收通行费的待遇。整个通行旅程的费用予以免除。例如,驾驶人在节假日免费前一日夜间驶入高速,在节假日第一日零时后驶离,则全程免费。
反之,若驾驶人在免费时段即将结束时驶入高速,但驶离出口时已超过免费时段,则通常需要支付自入口起至出口止的全程通行费用。这便是“免费时段内上高速,出去时不免费”的对应情形,其法律依据同样在于“驶离时间”这一决定性标准。
此规定背后蕴含着合理的法律与政策考量。它体现了行政规定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以“驶离时间”这一单一、易核查的标准作为收费依据,避免了因行驶里程、路径复杂可能产生的争议,保障了收费秩序的效率与公平。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该规则为驾驶人提供了明确的预期,驾驶人可以通过规划行程,确保在免费时段内驶离,从而合法享受政策红利。它也符合合同履行的基本原理,合同价款(通行费)的支付义务应在主要义务(提供通行服务)履行完毕时最终确定,而服务完成的标志正是车辆安全驶离收费车道。
对于广大驾驶人而言,理解这一规则至关重要。它不仅关乎经济成本,更关系到行车安全。驾驶人应避免为了“卡点”免费而超速行驶或疲劳驾驶,临近免费时段结束时,应根据自身位置安全驾驶,或选择提前驶离高速再重新规划路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亦应在显著位置进行提示,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
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作为是否免费的判断标准,是我国节假日高速免费政策的核心规则。该规则法律依据充分,兼顾了政策目的与管理效率,公众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亦应熟知并遵守,以实现安全、顺畅、经济的出行。